ND指令:
2000/14/EC (Noise emission in the environment by equipment for outdoors)
噪音指令(2000/14/EC)是为了规范欧盟各成员国对释放影响环境噪音的户外使用设备的管理,使欧盟各成员国关于释放影响环境噪音的户外使用设备的法规协调一致,2000年5月8日,欧洲议会和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释放影响环境噪音的户外使用设备法规的指令”
更新历程
从2002年1月3日起,所有指令范围内的,已在市场销售的或投入使用的户外的设备都必须满足指令的规定。2002年1月3日以后,任何没有满足指令要求的产品,将被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或被召回。
2010年10月29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召开主题为“Towards a greater awareness of low-noise outdoor machinery”的噪音研讨会,为了提高对环境噪音的保护,发展低噪音机械市场,出席会议的欧盟各国政府代表和噪音领域的专家一致同意对于噪音指令2001/14/EC第12章和第13章规定的57类产品,必须完全满足噪音指令的要求,才可以投入欧盟市场销售和使用。
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需采取噪音排放措施,及需在每台机械上均安装有显示其保证噪音水平标签的57种型号的户外设备。此外,该指令还为57种类型中的22种设定了噪音极限,对于有噪音极限的设备,还需有欧盟公告机构的参与。 他们包括:
1. 运输货物的施工卷扬机(起燃式引擎驱动)
2. 压实机器(仅限于振动压路机及非振动式压路机,振动钢板及振动夯具)
3. 压缩机(﹤350kw)
4. 手握式混凝土制动器及镐
5. 建筑绞车(起燃式引擎驱动器)
6. 推土机(﹤500kw)
7. 倾翻车(﹤500kw)
8. 液压或绳索式挖掘机(﹤500kw)
9. 挖掘装载机(﹤500kw)
10. 平路机(﹤500kw)
11. 液压电源
12. 带桶的负载型废渣填埋压实器(﹤500kw)
13. 割草机(不包括农业或林业设备,多功能装置,及装机功率超过20kw的主要电机传动零部件)
14. 草坪修剪器/草坪剪边器
15. 内燃引擎式驱动的均衡升降车-叉车(额定功率不超过10 公吨的其它均衡升降车除外)
16. 装载机(﹤500kw)
17. 移动式起重机
18. 电动耕耘机(﹤3kw)
19. 路面修理器(装有高压实样板的里面修理器除外)
20. 电力发电机(﹤400kw)
21. 塔式起重机
22. 焊接发电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