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中有关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及其有关事项,统一各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相关活动,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认证机构在CCC认证过程中涉及的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等有关活动。本规则发布之前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所制定的有关CCC认证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性、程序性文件,若与本规则不相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3职责
各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实施CCC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有关工作。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实施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认证证书的注销
4.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5认证证书的暂停
5.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CCC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5.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由于上述5.1条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6暂停认证证书的恢复
6.1 对由于5.1条款各情形被暂停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须向认证委托人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据暂停原因明确恢复证书的相关要求。
6.2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委托人根据认证机构相关规定通过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恢复其认证证书。
7认证证书的撤销
7.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对由于5.1(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7.2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任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要制定严格的审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是否有效。
8信息沟通
认证机构应在做出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认证证书当日以适当方式通知证书持有人,并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认证证书持有人已获知该信息的记录。
认证机构及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须按照国家认监委CCC认证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有关信息,以使各关注方(如地方执法部门、销售者、消费者等)能有效获得有关认证证书的状态及其状态变化的信息(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期限等)。
认证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与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执法(稽查)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合作,及时收集监管执法、各级专项监督抽查、相关方投诉、媒体曝光及其他市场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违法信息,对涉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相应规定对相关认证证书采取暂停、撤销等后续处理措施。
9其他事项
9.1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严格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保证与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有关的活动在受控的条件下正确实施。
9.2 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要求,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9.3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相关认证机构提出申诉。
9.4 本规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